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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丰台区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问题,确保各项降费减负政策红利落在实处。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相关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多收商业用水水费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在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向安装用水计量装置的商户以每吨15元的价格收取非居民用水水费。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6]612号)第一条“除特殊行业用户外,本市城六区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5元/立方米”的规定,当事人收取的非居民用水水费每吨超收5.5元。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当事人向7户用户共售水1672吨,多收金额合计9196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9196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北京某供暖有限公司多收供暖费案
案情简述: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文件规定,自2019-2020年采暖季开始,对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含居民),城六区按照45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标准收取供暖费,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0%,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当事人在2019-2020年、2020-2021年供暖季期间,对部分建筑层高超过4米的用户,按照76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标准收取供暖费,比政府定价高出25.37元/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在此期间共计多收供暖费16659.87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16659.87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北京某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将降电价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案
案情简述:2018年4月-2021年9月,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北京市发改委有关通知要求,先后8次实施了降低和阶段性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在此期间,当事人截留红利,未将国家实施的降低电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应降未降电费合计95.62万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95.62万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多收价款全部清退,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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